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善征水利航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善征水利航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上海善征水利航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
委托代理人:李群彪。
委托代理人:张一帆。
被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邓*。
委托代理人:文伟。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贤达
代理审判员夏关根
代理审判员姚妮娜
代书记员朱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