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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87号
  • 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孔*。

  •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团结路2号。

  • 法定代表人:崔*,主任。

  • 委托代理人:张芳春,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怀庆

  • 审判员朱治能

  • 审判员张宏强

  • 书记员邓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