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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什邡**工厂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周**申请执行什邡**工厂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你院管辖区内,为有利于该案的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受理的周**申请执行什邡**工厂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德*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由什**民法院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德执字第189号
  • 法院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周**,女,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 被执行人:什邡**工厂,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共和村。

  • 法定代表人: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程鹏

  • 代理审判员邵敏

  • 代理审判员杜芳

  • 书记员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