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孙**计划生育一案于2015年7月5日作出的津北辰计生征字2015年第1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津北辰计生征字2015年第1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具有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孙**与前妻1992年11月3日生育一女孙*。2008年3月7日与张**结婚,2008年10月17日生育一女孩孙悦,又于2012年8月14日生育一龙凤胎,孙**,属违规生育第三个子女,二人于2013年1月15日离婚,二个孩子归孙**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及《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按照天津市北辰区2011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5784元为基数,对孙**按基数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94704元。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津北辰计生征字2015年第1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市北**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津北辰计生征字2015年第1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天津市北**育委员会作出的津北辰计生征字2015年第1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育委员会,住所地天津**果园北道。
法定代表人赵**,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亚廷,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计生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艳梅,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计生办副主任。
被执行人孙**,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安芳芳
代理审判员时卉
人民陪审员吴淑英
书记员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