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朱**,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局长。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白**,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付葵
审判员丁雅玲
人民陪审员陈蓓
书记员洪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