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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源局与三原庆**业合作社等三单位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三原庆安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三**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三原金秋家庭农场三单位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9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三原县国土资源局对三原庆安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三**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三原金秋家庭农场三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三原县大程镇小王村占用集体土地1.5亩一般农田建粮食现代化家庭农场办公用房的行为,所做出的三国土监字(2015)第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三原县国土资源局对三原庆安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三**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三原金秋家庭农场三单位所作出的三国土监字(2015)第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处罚内容。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陕0422行审3号
  •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原县政府街东段。

  • 法定代表人杨*,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局监察大队中队长,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雷宏刚,该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 被申请人三原庆安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三**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三原金秋家庭农场。

  • 法定代表人侯平意,该三单位负责人。

  • 委托代理人杨金兰,女,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三原县大程镇小王村,居民,系侯平意之妻,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景峰

  • 代理审判员陈楠

  • 人民陪审员戈锋

  •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