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武汉**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汉**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鄂**行初字第00066号行政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后,2015年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经武汉**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鄂**行终字第00221号行政裁定”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行初字第0007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尤*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龚*、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审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郭**,女,汉族,1983年7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邱云飞,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1号。
法定代表人盛继亮,男,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胡涛,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汉洪,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向尤华
人民陪审员龚萍
人民陪审员唐望东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