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玉树州原生态民间舞蹈团因玉树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玉树藏**人民法院(2015)玉行初字第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玉树州原生态民间舞蹈团以其决定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玉树州原生态民间舞蹈团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玉树州原生态民间舞蹈团撤回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退还玉树州原生态民间舞蹈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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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玉树州原生态民间舞蹈团。
诉讼代表人尕尕,该舞蹈团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玉仓,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威,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树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扎西才让,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堃,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雪冬,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富梅
代理审判员边红丽
代理审判员李成花
书记员孔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