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教育局、福州市鼓楼区统建房屋征收工程处及原审第三人芦永生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6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2元,退还上诉人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女,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艳,女,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清忠,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黄**,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鼓楼区统建房屋征收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陈*,主任。
上列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林愉,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芦永生,男,194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燕玲,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芦永生之女。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文伟
代理审判员符海燕
代理审判员马青
书记员陈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