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张**、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潘**,女,194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代理人:俞泽乐,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男,1950年2月4日,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中路原劳动局办公楼。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晓璐
书记员余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