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韩**资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对被告韩国**资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阿根。
委托代理人:李卫,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资公司(KDBCAPITALCO,LTD)。住所地:韩国KdbCapitalBuilding,16,Yeoeuido-dong,Yeongdeungpo-go,Seoul,150-873,SouthKorea。
法定代表人:In-sungChung。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熊靖
书记员莫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