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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吉**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阴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2014年11月28日,原告因宫颈癌就诊于吉**医院,于2014年11月29日在全麻下行广泛子宫切除,双侧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术后引流量较多。经输尿管造影及输尿管镜检查,诊断为:右侧输尿管损伤,行输尿管膀胱植入术。现已治疗终结。经吉林**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100%,构成赵**十级伤残。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住院医疗费23399.20元、误工费104.1720天u003d2083.40元、护理费108.5920天u003d217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20天u003d2000元、鉴定费4300元、伤残赔偿金22274.620年10%u003d44549.2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医院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损害后果予以认可,认为各项赔偿费用没有超过法定标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原告因诊断为宫颈癌在吉**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1月29日被告为原告进行全身麻醉下行经腹广泛子宫切除、双侧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探查手术。2014年12月6日,通过病程记录及造影检查诊断原告的右侧输尿管损伤、术后引流量较多。2014年12月8日,被告再次为原告进行输尿管膀胱植入手术。2014年12月31日,原告出院,共住院33天,花费医疗费37299.20元,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2015年1月12日,经原告委托,吉林**定中心出具吉林**定中心(2015)法临鉴字第0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吉**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对赵**右侧输尿管再植应承担完全责任;2、赵**输尿管再植已构成X(十)级伤残;3、赵**双J管需要膀胱镜下取出,其费用约人民币壹**(1000.00元)。鉴定费用43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多地点执业协议书两份、索赔申请、司法鉴定发票、医药费发票、鉴定意见书、住院病历在卷为凭,足以认定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亨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利。侵害公民健康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被告处就诊,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伤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主张医疗费23399.20元、误工费2083.40元、护理费217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鉴定费4300元、伤残赔偿金44549.20元、精神赔偿金5000元,被告对上述费用均予以认可。原告的上述赔偿项目和数额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吉林**民法院关于二0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医疗费23399.20元、误工费2083.40元、护理费217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鉴定费43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伤残赔偿金44549.20元,合计8350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二民初字第103号
  •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住吉林省辉南县。

  • 委托代理人:刘岩,住吉林省辉南县,系原告赵玉静女儿。

  • 被告:吉**医院,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 法定代表人:陈*,该医院院长。

  • 委托代理人:马殿财,该医院业务院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阴月

  • 书记员胡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