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孟某某、王某某、白*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孟某某、王某某、白*甲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经**东照民间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申请人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白*甲一次性赔偿孟某某、王某某女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已赔偿)。
二、本调解书自孟某某、王某某和白*甲全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印后生效。本事故纠纷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签订当日生效,孟某某、王某某及其家属不再追究白*甲一切任何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孟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81年9月16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
申请人白**,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
委托代理人白某乙,男,汉族,1948年10月10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系白某甲之父)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占涛
书记员刘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