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杨*因与再审申请人西藏**属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咸阳**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杨*与再审申请人西藏**属医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咸阳**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女,汉族,l979年3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男,汉族,2012年3月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霞,女,汉族,l979年3月24日出生,系杨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董业寿,男,汉族,1947年2月21日出生,系张霞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治英,女,汉族,1949年12月20日出生,系张霞之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属医院。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文汇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赵**,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新创,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向阳
代理审判员谭显斌
代理审判员张明霞
书记员黄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