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XX诉被告巢湖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巢湖市散兵镇人民政府、巢湖市散兵镇项山村委会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XX诉称:原告为给婚生子周X上户口,在被告湖市散兵镇人民政府、巢湖**山村委会的要求下,于2012年2月28日在被告巢湖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被告巢湖市散兵镇人民政府、巢湖**山村委会在实施手术前未能慎重考虑,以及被告巢湖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在实施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致手术产生并发症,给其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计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告田XX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应予驳回。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田XX,女。
被告:巢湖市计划生育服务站,住所地巢湖市人民路与团结路交叉口向西150米。
被告:巢湖市散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巢湖市散兵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该镇镇长。
被告:巢湖**山村委会,住所地巢湖市散兵镇项山行政村内。
法定代表人:王**,该村委会主任。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朱月林
书记员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