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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与巢湖**服务站等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XX诉被告巢湖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巢湖市散兵镇人民政府、巢湖市散兵镇项山村委会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XX诉称:原告为给婚生子周X上户口,在被告湖市散兵镇人民政府、巢湖**山村委会的要求下,于2012年2月28日在被告巢湖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被告巢湖市散兵镇人民政府、巢湖**山村委会在实施手术前未能慎重考虑,以及被告巢湖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在实施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致手术产生并发症,给其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计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告田XX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应予驳回。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巢民一初字第00028号
  •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田XX,女。

  • 被告:巢湖市计划生育服务站,住所地巢湖市人民路与团结路交叉口向西150米。

  • 被告:巢湖市散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巢湖市散兵镇街道。

  • 法定代表人:杨**,该镇镇长。

  • 被告:巢湖**山村委会,住所地巢湖市散兵镇项山行政村内。

  • 法定代表人:王**,该村委会主任。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朱月林

  • 书记员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