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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南方**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天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492号
  • 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女,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大学南方医院,住所地广州市。

  • 法定代表人:耿**,院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璟

  • 审判员邹殷涛

  • 代理审判员罗卫国

  • 书记员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