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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永**限公司与洪**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永**限公司因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08)临民二初字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上诉人杭州永**限公司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永**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杭州永**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08)临民二初字38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为40元,由杭州永**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八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8)杭民二终字第817号
  • 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8
  • 案由 公司知情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永**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玲珑工业区。

  • 法定代表人:周**,执行董事。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锦城街道汇锦苑7幢2单元304室。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毛志军

  • 审判员袁正茂

  • 代理审判员黄江平

  • 书记员林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