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永**限公司因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08)临民二初字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上诉人杭州永**限公司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永**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杭州永**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08)临民二初字38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为40元,由杭州永**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八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永**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玲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锦城街道汇锦苑7幢2单元304室。
审判人员
审判长毛志军
审判员袁正茂
代理审判员黄江平
书记员林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