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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锁厂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锁厂与被告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向原告上**锁厂承认有侵权行为,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二、被告黄**赔偿原告上**锁厂损失17800元,于2008年1月25日前付清。逾期不付清的,原告上**锁厂可按5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黄**支付原告上**锁厂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15000元。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7)义民初字第7836号
  •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8
  • 案由 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上**锁厂,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一路24号。

  • 法定代表人金**,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沈伟亮,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上海新兴锁厂法律顾问。

  • 被告黄**,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镇上社村,义乌**贸城F2-13094号商位业主。

  • 案由: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洵敬

  • 审判员李小坚

  • 审判员龚益卿

  • 书记员叶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