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锁厂与被告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向原告上**锁厂承认有侵权行为,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二、被告黄**赔偿原告上**锁厂损失17800元,于2008年1月25日前付清。逾期不付清的,原告上**锁厂可按5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黄**支付原告上**锁厂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15000元。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上**锁厂,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一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伟亮,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上海新兴锁厂法律顾问。
被告黄**,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镇上社村,义乌**贸城F2-13094号商位业主。
案由: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洵敬
审判员李小坚
审判员龚益卿
书记员叶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