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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浙江东**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为与被告浙江东**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及委托代理人陈*、张**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委托代理人徐**,被**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起诉称:2006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股协议书》。根据《技术股协议书》约定,被告给予原告10%技术股股份,原告作为技术股持有人享受下列权利:(1)根据其持有技术股比例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表决权;(2)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长、监事权;(3)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4)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5)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原告自取得上述技术股后,多次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进行查阅,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提供2006年度及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陆*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技术股协议书》一份,以证明原告持有被告10%股权,作为股权持有人享有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被**公司未递交书面答辩状,庭审过程中口头答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无权处分属于公司股东的权利,原告不是登记在册的股东,无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协议约定原告在职期间才享有股权,原告只有合法持有股份才享有权利,原告已受聘其他同业单位,即使协议合法有效,由于原告违约在先,被告有权取消该权利,现原、被告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

1、浙劳仲案字(2007)第319仲裁裁决书一份;

2、(2008)下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3、东**司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4、原告陆*的声明、向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递交的书面材料各一份;

上述证据以证明原告并非东**司股东,无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毕,本案应中止审理。

被告辩称

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均提出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问题在后文一并阐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6年9月10日,原告陆*与被**公司签订《技术股协议书》一份,约定:陆*于2006年9月10日受聘东**司,任东**司副总建筑师职务;鉴于陆*出色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才能,经东**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陆*在职期间10%股份;陆*从2006年9月10日起持有该技术股,该技术股系未经陆*实际出资,但享有与其他股东同样分红权的股份;技术股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其持有技术股比例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长、监事权、(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四)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等内容。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发生劳动合同纠纷,该纠纷经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终审判决东**司与陆*间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8月9日起予以解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签订的《技术股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陆*是否享有《技术股协议书》约定的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对此,本院认为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系公司的商业秘密,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公开该商业秘密。为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公司向员工中的骨干公开该商业秘密也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双方当事人在《技术股协议书》协议中有关陆*作为技术股持有人享有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权利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不损害他人利益,该部分内容合法有效。《技术股协议书》明确陆*未实际出资,同时约定陆*持有该技术股的期间为在职期间。因此,陆*在东**司任职期间作为技术股持有人才享有相应的权利。而陆*和东**司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于2007年8月9日解除,其于2008年3月31日再向本院起诉要求东**司提供2006年度及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8)下民二初字第472号
  •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8
  • 案由 公司知情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陆*。

  • 委托代理人:徐伟民。

  • 被告:浙江东**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胡**。

  • 委托代理人:陈一、张轶群。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晓红

  • 审判员叶盛华

  • 人民陪审员岑宪权

  • 书记员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