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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上海东**限公司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上海东**限公司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诉称,2014年6月1日,原告在被告的电视购物频道看到介绍品名为《中国梦-伟大复兴》的邮票套装,即电话订购了两套,共付款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5960元。收货后发现,其中一套虽与电视购物介绍一致,但多了一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国庆首都阅兵》邮票,且由北京京**鉴定中心所颁发的鉴定证书上只有公司盖章,没有具体鉴定人员签名;另一套邮票面值与电视购物介绍不符,五张邮票中有三张没有东北贴用标识,同样多了一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国庆首都阅兵》邮票,且由北京京**鉴定中心所颁发的鉴定证书上只有公司盖章,没有具体鉴定人员签名。整套邮票也没有出版社的名称。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退还货款5960元,并赔偿原告三倍货款17,88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东**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确实在被告处购买了两套《中国梦-伟大复兴》邮票套装,实际支付了5960元。该套邮票存在两个版本,上海版、湖南版,邮票都是中**政出版的,电视购物中介绍的是上海版,原告购买的是上海版。发货时,由于供应商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一套湖南版的发给了原告,湖南版的面值与电视购物中介绍的不一致。所以被告没有欺诈的故意,因为被告的工作疏忽,同意原告换货,不同意退货。原告收到的上海版中多出的一套首都阅兵邮票是赠品。至于鉴定书中的签名问题,是鉴定机构的落款方式,不属被告的责任范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式两套《“中国梦”纪念币邮票套装+其他》,支付了货款5960元。原告实际收到两套不一样的邮票套装。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其中一套与电视购物中介绍的一致,但多出一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国庆首都阅兵》邮票;另一册邮票与电视购物中介绍的不一致,且也多出一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国庆首都阅兵》邮票。

另查,由《北京京**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证书,对《中国梦-伟大复兴》收录的邮票作了罗列,并认定《中国梦》典藏的邮票及纪念币均系真品。该鉴定证书落款处盖有“北京京**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专用章”。

2014年9月5日,上海木**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确认由于发货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将货号477310-《中国梦》纪念币、邮票的湖南长沙版和上**误发给同一位顾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生活消费的商品,符合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且双方已通过电视购物的形式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电视购物中的介绍,在被告处购买了两套相同的邮票,但收到了不一样的两套邮票,原告认可其中一套邮票内容与电视购物介绍的一致,从一般的生活常识判断,很难认定被告在本次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的故意。另一套邮票因与电视购物中介绍的相差较大,被告亦自认系工作失误所致,故被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原告所称两套邮票中均多出一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国庆首都阅兵》邮票,被告认可该套邮票系赠品,被告出售商品的同时附赠其他商品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原告因此而主张被告存在欺诈,首先,该行为不属于欺诈的范畴,其次,原告并未举证因此而造成的货物价值减损或其他损失,故本院难以认定。

原告提出的鉴定证书的落款方式及邮票发行单位问题,均是对系争邮票套系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根据举证规则,原告应就系争邮票套系中的邮票、纪念币系伪造的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并未就此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系争邮票套系的过程中存在欺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工作的失误,所发货与约定的不相符,故原告要求退货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上海东**限公司两套《“中国梦”纪念币邮票套装+其他》;

二、被告上海东**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罗**货款人民币5960元;

三、原告罗**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东**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280号
  •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罗**。

  • 被告上海东**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楼家麟。

  • 委托代理人印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彭海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萍

  • 书记员郑马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