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水诉被告江西风**限公司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水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余乐水,律师。
被告:江西风**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京东大道698号。
法定代表人:廖**,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冯翎
书记员叶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