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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乐水与江西风**限公司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水诉被告江西风**限公司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水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41号
  •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余乐水,律师。

  • 被告:江西风**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京东大道698号。

  • 法定代表人:廖**,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冯翎

  • 书记员叶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