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电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中,被告**电出版社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院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告中国**出版社于2009年5月1日迁至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D座8、9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注册地虽在北京西城区,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出版社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孔**,女,1967年9月7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汤**,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琳,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正斌,男,1956年8月5日出生,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少年儿童事业部负责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温同奇
书记员张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