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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中**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电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中,被告**电出版社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院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告中国**出版社于2009年5月1日迁至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D座8、9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注册地虽在北京西城区,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出版社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西民初字第00834号
  •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孔**,女,1967年9月7出生。

  • 委托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国**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6号。

  • 法定代表人汤**,社长。

  • 委托代理人李琳,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李正斌,男,1956年8月5日出生,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少年儿童事业部负责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温同奇

  • 书记员张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