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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艳文与韦**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艳文与被告韦**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商艳文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安民初字第3361号
  •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更换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商艳文,农民。

  • 被告:韦**,农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伟

  • 书记员李长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