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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艳文与被告韦**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商艳文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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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商艳文,农民。
被告:韦**,农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李长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