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文鹏**责任公司诉被告中视丰德**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文鹏**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视丰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文鹏**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视丰德**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文鹏**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493元,由原告北京文鹏**责任公司负担50元(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北京文鹏**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一号学院国际大厦1013室。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灵,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视丰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2号楼1至2层商业104。
法定代表人王**。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子英
人民陪审员李凤雨
人民陪审员李德良
书记员张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