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北京文鹏**责任公司与中视丰**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文鹏**责任公司诉被告中视丰德**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文鹏**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视丰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文鹏**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视丰德**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文鹏**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493元,由原告北京文鹏**责任公司负担50元(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朝民初字第9001号
  •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北京文鹏**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一号学院国际大厦1013室。

  •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灵,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视丰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2号楼1至2层商业104。

  • 法定代表人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子英

  • 人民陪审员李凤雨

  • 人民陪审员李德良

  • 书记员张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