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琦诉被告刘**、淄博**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刘**、淄博**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何*。
委托代理人王振宝,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滨生,系青岛联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刘**。
委托代理人郑承友,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承友,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静
审判员邱松
代理审判员张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