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家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石**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石**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南佐镇小南佐村。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石家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西阳村。
法定代表人李**。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来益
审判员董文秀
审判员贾喜周
书记员赵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