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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家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石**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56号
  • 法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石**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南佐镇小南佐村。

  • 法定代表人李**。

  • 被告石家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西阳村。

  • 法定代表人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来益

  • 审判员董文秀

  • 审判员贾喜周

  • 书记员赵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