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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胡**、胡**、胡**变更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李某某诉胡**、胡**、胡**变更赡养关系纠纷一案,2014年5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胡**、胡**、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请求判令:1、原告单独生活,房屋居住现原告管理部分;2、自2014年6月1日起,由三被告于每月20日前各给付原告生活费200元;3、原告的医疗费每次在100元以下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超过100元时由三被告平均承担;原告百年归终的丧葬费用由三被告承担;4、由胡**将属于李某某管理的土地及房屋交给胡**管理;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胡**认为自己经济能力差,同意按原判决给付生活费和承担丧葬费,对医疗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无异议。胡*乙同意增加给付原告生活费及由三被告平均承担原告医疗费、丧葬费。胡**对于赡养原告无意异,但要求分给胡**的田地、房屋由其自行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与胡*(已故)共生育六个子女,长女胡*丁、次女胡*戊、三女胡*己,长子胡*乙、次子胡*丙、三子胡*甲。2011年4月12日,李**、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胡*乙、胡*甲履行赡养义务。2011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1)华*一初字第0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胡*、李**单独生活,自2011年6月1日起,由被告胡*乙、胡*甲每人每年各给付二原告生活费1000元、大米365市斤、柴火费300元,定于当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胡*于2010年6月5日支付的医药费817元,由被告胡*乙、胡*甲每人承担408.50元,定于201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自2011年6月1日起,原告胡*、李**的医疗费由被告胡*乙、胡*甲平均承担;三、原告胡*、李**百年归终的丧葬费由被告胡*乙、胡*甲平均承担;四、驳回原告胡*、李**的其他诉讼请求。”2012年旧历5月13日,胡*病故。至今,胡*甲已经两年没有按判决履行赡养李**的义务。2014年5月22日,李**诉至本院,要求变更赡养关系,由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另查明,李**每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60元。庭审中,因胡*甲坚持承担一半李**百年归终后的丧葬费,而李**、胡*乙、胡*丙坚持由三被告平均承担,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某认为2011年法院判决确定的赡养费过低,要求胡**、胡*乙增加给付的主张,本院支持合理部分,增加金额依据当地生活水平实际及李*某的收入状况酌情确定。李*某要求胡*丙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要求变更其医疗费100元以上由三被告平均承担的主张,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李*某要求由三被告平均承担其百年归终后的丧葬费用的主张,因本院生效判决已经作过处理,本院不再重复判处。李*某要求判决胡**将属于李*某管理的土地及房屋交给胡*丙管理,不属于赡养案件的调整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某单独生活;自2014年6月1日起,被告胡**、胡*乙由每人每年各给付原告李*某生活费500元、大米182.50元、柴火费150元变更为每人每年各给付原告李*某生活费1200元;自2014年6月1日起,由被告胡*丙每年给付原告李*某生活费1200元;上述生活费的给付时间定于当年10月30日前付清;

二、自2014年6月1日起,原告李某某的医疗费由被告胡**、胡*甲平均承担变更为每次医疗费100元以内的由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超过100元时由被告胡*甲、胡**、胡*丙平均承担;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即50元,由被告胡**负担20元,被告胡*乙负担15元,被告胡*丙负担15元。

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判决确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华民一初字第228号
  •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女,72岁。

  • 委托代理人王家强,云南王家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 被告胡**,男,31岁。

  • 被告胡**,男,43岁。

  • 被告胡**,男,34岁。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艳丽

  • 书记员马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