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永**限公司、锦江**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6元,减半收取3323元,由原告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泰州**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路海关大楼206室。组织机构代码:55024686-5。
法定代表人:费**,董事长。
被告:青岛永**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2号楼1406户。组织机构代码:07735892-4。
法定代表人:崔**,总经理。
被告:锦江**公司。住所地:新加坡下三角洲路120号三德大厦1209房间。
法定代表人:崔成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喆,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任妮娜
书记员褚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