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泰州**限公司与青岛永**限公司、锦江**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永**限公司、锦江**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6元,减半收取3323元,由原告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武海法商字第01133号
  •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泰州**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路海关大楼206室。组织机构代码:55024686-5。

  • 法定代表人:费**,董事长。

  • 被告:青岛永**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2号楼1406户。组织机构代码:07735892-4。

  • 法定代表人:崔**,总经理。

  • 被告:锦江**公司。住所地:新加坡下三角洲路120号三德大厦1209房间。

  • 法定代表人:崔成效,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王喆,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任妮娜

  • 书记员褚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