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限公司诉被告泉州**限公司、泉州**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8800元,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香港**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限公司、泉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香**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骆克道447-449号中威商业大厦602室。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
委托代理人武泽亮,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泉州**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郭**。
被告泉州**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郭东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昆亮
书记员张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