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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香**限公司与被告泉州**限公司等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61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限公司诉被告泉州**限公司、泉州**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8800元,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香港**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限公司、泉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611号
  •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香**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骆克道447-449号中威商业大厦602室。

  •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

  • 委托代理人武泽亮,男,该公司职员。

  • 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女,该公司职员。

  • 被告泉州**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

  • 法定代表人郭**。

  • 被告泉州**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

  • 法定代表人郭东泽。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昆亮

  • 书记员张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