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永平
书记员吴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