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倪**、邢**诉被告唐**、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新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主审)、人民陪审员刘**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00元,减半收取50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倪**,男,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原告:邢**,女,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系原告倪**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张玉桓,系辽宁众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希纯,系辽宁众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爱学,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周**,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系被告唐爱学的妻子。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新春
审判员郭景富
人民陪审员刘绍文
书记员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