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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邢**与唐**、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倪**、邢**诉被告唐**、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新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主审)、人民陪审员刘**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00元,减半收取50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民民三初字06197号
  •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倪**,男,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 原告:邢**,女,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系原告倪**的妻子。

  • 委托代理人:张玉桓,系辽宁众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金希纯,系辽宁众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唐爱学,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 被告:周**,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系被告唐爱学的妻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新春

  • 审判员郭景富

  • 人民陪审员刘绍文

  • 书记员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