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县古桑乡农村经济服务站与被告朱成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县古桑乡农村经济服务站于2016年1月1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古桑乡农村经济服务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盱眙县古桑乡农村经济服务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2583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353元,由原告盱眙县古桑乡农村经济服务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盱眙县古桑乡农村经济服务站,住所地盱眙县古桑乡政府院内。
负责人李**,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广军,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成功。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天保
书记员邵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