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郑州商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
被告郑州商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张大成,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延峰
人民陪审员赵秀珍
人民陪审员杨巧云
书记员赵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