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周**申请执行杨**债务纠纷一案,杨**于2014年6月1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院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睢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驳回杨**的异议申请。复议人杨**不服(2015)睢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15)睢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人杨**称:睢县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请求撤销(2015)睢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睢**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复议人杨**所提异议的执行案件于1998年4月16日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睢县人民法院(2015)睢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复议申请,维持睢县人民法院(2015)睢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复议人杨**,男,1952年3月6出生,汉族,职工,住睢县**康家园1号楼602室。
申请执行人周**,男,193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睢县城关镇袁山二路15号。
被执行人杨**,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睢县**康家园1号楼602室。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红军
审判员段旭
审判员吕峻岭
书记员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