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官超城、始兴县**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提取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在中国建设银**江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xx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叶**在中国建设银**江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元。
三、提取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在中国建设银**华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xx元的冻结。
四、划拨被执行人叶**在中国建设银**华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祁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叶**,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官超城,男,汉族,住韶关市始兴县隘子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始兴县**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官超城,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丽芳
书记员黄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