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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均要求给予一定时间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并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白山**民法院(2014)白**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白山执字第25号
  • 法院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权转让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胡**,男,汉族,1979年1月4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县。

  • 委托代理人孙志涛,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鹿贵金

  • 审判员庄鸿图

  • 审判员解军

  • (代)书记员倪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