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均要求给予一定时间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并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白山**民法院(2014)白**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胡**,男,汉族,1979年1月4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代理人孙志涛,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鹿贵金
审判员庄鸿图
审判员解军
(代)书记员倪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