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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与安徽**十六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涵诉被告安徽省蚌埠第二十六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涵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174号
  •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穆某某,女,1999年10月20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第二十六中学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 法定代理人:常红林。

  • 委托代理人:孙阳,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黄锋,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安徽省蚌埠第二十六中学,住所地蚌埠市蚌山区。

  • 法定代表人:孙*,校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聂雪梅

  •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