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涵诉被告安徽省蚌埠第二十六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涵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穆某某,女,1999年10月20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第二十六中学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法定代理人:常红林。
委托代理人:孙阳,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锋,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蚌埠第二十六中学,住所地蚌埠市蚌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校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聂雪梅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