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富杨*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商)初字第2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为原审被告提供的法律服务基本上是在贵州省完成的,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之一在被上诉人上**理律师事务所***,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杨*,汉族,***出生,户籍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事务所,注册地***。
负责人***,主任。
原审被告贵州富**有限公司,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励朝阳
审判员俞敏
代理审判员郑康瑜
书记员陈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