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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杨**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一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田**,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

因本案涉及的事实涉嫌刑事犯罪,且该刑事案件确认的事实有可能影响本案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故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昌**一终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该裁定已向双方送达。

2015年9月21日昌吉市公安局决定对新疆昌吉市灵香山工地钢管被盗案立案侦查,并作出了昌*(硫)立字(2015)4159号立案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在二审期间,昌吉市公安局已经就本案涉及的事实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一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元,退还上诉人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374-1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汉族,1956年8月1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田忠贵,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汉族,1961年4月20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吴刚,昌吉市三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睿

  • 审判员宋晓蕾

  • 代理审判员贾佳佳

  • 书记员马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