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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荆州**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荆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上诉人华**司提出了签名为被上诉人杨*的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团体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及相关赔付明细。该证据显示:2014年3月19日被上诉人杨*因左侧髋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额部皮肤挫裂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在医院治疗,获得保险赔付;被上诉人杨*此次花费医疗费30074.08元,新农合医保支付5000元,平安养老保险**公司赔付15400.57元,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赔付款汇至被上诉人杨*的银行账户;为被上诉人杨*投保的投保人为中辉**限公司。由以上事实可以明显看出平安养老保险**公司赔付的事故就是本案争议事故。中辉**限公司为杨*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公司赔付被上诉人杨*在本案中主张的部分损失,可以推测中辉**限公司可能应对被上诉人杨*所主张的损失负责。一审对上诉人华**司提出的上述证据未进行深入调查,致使相关事实不清楚,而该事实又关系谁应对被上诉人杨*的损失负责,故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荆州中民开终字第00055号
  • 法院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发区沙岑路109路。

  • 法定代表人:潘**,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胡明波,湖北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

  • 委托代理人:彭汉生,荆州市沙市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万冀松

  • 审判员徐凯

  • 审判员刘国平

  • 书记员徐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