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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范**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诉被告范**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佳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928号
  •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 委托代理人刘婧,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范**,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曹肖敏

  • 书记员陈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