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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安**财产返还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安**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未执字第01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未执字第01172-6号
  •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返还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韩*,女,1988年5月1日生,汉族。

  • 被执行人安**,女,1945年5月4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执行长石东彦

  • 执行员张春宁

  • 执行员陈元

  •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