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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刘**与苏**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刘**诉被告苏**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刘**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苏**在中国工商**扶沟支行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告苏**在中国工**限公司扶沟支行账号为1717022101107979848,户名为苏**的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扶民初字第515号
  •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董**,男,194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

  • 原告刘**,女,194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 被告苏**,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高同林

  • 审判员孙彦海

  • 审判员徐军营

  • 书记员于纯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