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刘**诉被告苏**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刘**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苏**在中国工商**扶沟支行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告苏**在中国工**限公司扶沟支行账号为1717022101107979848,户名为苏**的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董**,男,194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
原告刘**,女,194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苏**,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同林
审判员孙彦海
审判员徐军营
书记员于纯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