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联沙兴隆童车厂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3247927.1)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汕头**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汕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为3400元,由原告汕头**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汕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鸿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伟国,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联沙兴隆童车厂。
投资人胡**。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谭海华
代理审判员张泽吾
代理审判员邱程辉
书记员李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