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李**、烟台百**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430074283.1)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7年2月7日以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李**、烟台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5元,减半收取3487.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华军。
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
投资人李**。
被告李**。
被告烟台百年好家私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温万民
代理审判员张泽吾
代理审判员邱程辉
书记员李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