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苏*兴诉被告广东**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ZL01226243.9)侵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即时履行为由于200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霍**、苏柏*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为2755元,由原告霍**、苏**承担。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霍**。
原告苏**。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申永宪。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强盛。
被告广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谭海华
代理审判员邓治军
代理审判员邱程辉
书记员雷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