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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留月与王**侵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留月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唐留月尚欠医疗费等79586.4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8元。因被执行人王**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唐留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延民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延执字第02019号
  •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唐**,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

  • 被执行人王**,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晓军

  • 审判员唐晓春

  • 审判员彭建民

  • 书记员倪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