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董**、古冶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女,2003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200304020329,汉族,古冶**一小学六年级学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工房50楼3单元6号。
法定代理人:李铁成,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801240336,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东工房50楼3单元6号(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王士英,女,1979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908111841,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东工房50楼3单元6号(系原告之母)。
被告:董**,男,2003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200306160317,古冶**一小学六年级学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白马山楼10楼4单元3号。
法定代理人:董馨富,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51120031X,汉族,开滦设备管理中心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白马山楼10楼4单元3号(被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任晓静,女,1978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80903182X,汉族,开滦林唐社区服务中心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白马山楼10楼4单元3号(被告之母)。
被告:古冶**一小学。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