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肖**、新博雅幼儿园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执字第19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
法定代理人侯莎莎。
法定代理人张永宾。
被执行人肖博文。
法定代理人肖建国。
法定代理人谭莉莉。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永强
审判员石保亮
审判员张岩峰
书记员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