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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肖博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肖**、新博雅幼儿园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执字第19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复执字第192号
  • 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

  • 法定代理人侯莎莎。

  • 法定代理人张永宾。

  • 被执行人肖博文。

  • 法定代理人肖建国。

  • 法定代理人谭莉莉。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永强

  • 审判员石保亮

  • 审判员张岩峰

  • 书记员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