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原告郝**与被告刘**、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郝**,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俊生。
被告刘**,农民。
被告李**,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灵铃,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有田
审判员李同所
人民陪审员温长水
书记员李晓旭